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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境外平台也要繳稅?廣告與訂閱收入營業稅重點解析

財政部於1149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正式針對網紅、網路平臺、廣告主、觀眾這四方連結的新興交易態樣,明確化相關勞務收入的課稅原則。也就是,網紅授權平臺利用其表演勞務,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電子勞務,平臺則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例如廣告收入或訂閱收入),及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交易態樣如下圖。

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紅及網路平臺課徵營業稅懶人包

 

無論是網紅授權平臺播放廣告、提供付費電子勞務(如訂閱制),或是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分潤收入,現在都有明確的課徵營業稅標準。其核心邏輯在於:判定是否屬境內課稅之關鍵在於「服務接受地」,亦即觀眾所在地是否在臺灣

 

前一篇「網紅收入要繳營業稅嗎?一次看懂最新課稅規定、登記門檻與實務案例」主要介紹符合條件的「網紅」(經常性於網路媒體發表創作並取得報酬的個人)須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本文繼續就網路平臺取得廣告費收入及付費觀眾收入的課稅規定。以下以案例說明。

 

案例一:境內平臺(如:臺灣在地影音平臺)

當平臺設立在臺灣境內時,課稅重點在於「勞務使用地」。

1.廣告收入

假設境內平臺分別從「境內」與「境外」廣告主取得廣告費:

(1)來自境內廣告主(100元):

無論觀眾在境內或境外,因平臺及廣告主均在境內,視為經濟活動在境內完成。

平臺應開立統一發票,稅率5%(1)

(2)來自境外廣告主(100元):

境內觀眾收看部分(60):勞務使用地在境內,平臺應開立發票,稅率5%

‚境外觀眾收看部分(40):勞務使用地在境外,屬銷售外銷勞務,得適用零稅率,但需檢附外匯證明及境外觀眾證明(如後臺 IP 報表)。

2.付費觀眾收入

(1)境內付費觀眾:勞務提供及使用地均在境內,平臺應開立發票,稅率5%

(2)境外付費觀眾:勞務使用地在境外,得適用零稅率。

 

案例二:境外平臺(如:外商跨國影音平臺)

境外平臺的課稅核心在於「買受人是否為自然人」,這決定了誰負責報繳營業稅。

1.廣告收入

假設境外平臺取得廣告費,且部分廣告是由「境內觀眾」收看:

(1)廣告主為境內「非自然人」(公司法人):

境內觀眾收看部分(60):由「買受人」(境內公司)依逆向課稅機制報繳(2),稅率5%。但若該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則免予繳納。

‚境外觀眾收看部分(40):非屬我國課稅範圍。

(2)廣告主為境內「自然人」或「境外廣告主」:

境內觀眾收看部分(60):視為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因觀眾為勞務實際使用人)。應由「境外平臺」報繳,稅率 5%

‚境外觀眾收看部分(40):非屬我國課稅範圍。

2.付費觀眾收入

(1)買受人為境內「非自然人」(如公司行號訂閱):

由「境內買受人」報繳5%營業稅。但若該勞務係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則免予繳納。

(2)買受人為境內「自然人」(如個人訂閱):

由「境外平臺」按境外電商課稅制度報繳,稅率5%

(3)買受人為「境外觀眾」:

勞務提供及使用地均在境外,非屬我國課稅範圍。

 

結語:把握輔導期,建立完善帳務制度

新規範標誌著臺灣稅制數位化的重要進程。值得注意的是,「境內」的定義在數位經濟下已不再侷限於固定營業場所,而是延伸至IP位址、手機號碼、銀行資訊等辨識工具。只要有關資訊可判斷為中華民國境內之自然人,皆屬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範疇,進而影響營業稅責任歸屬與零稅率的適用條件。

 

因此,我們建議網紅及網路平臺業者應採取以下行動:

·     建立交易資料留存機制:詳實記錄 IP 與付款資訊,以正確辨識境內外客群。

·     檢視收入結構與開票流程:確保符合最新法令規範要求,避免因疏忽導致補稅或罰鍰風險。

財政部已訂定 115 6 30 以前為輔導宣導期。如果您對相關規範仍有疑問,或需要協助設立行號、公司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本事務所提供全方位的專業諮詢服務,協助您平穩過渡至數位稅務新時代

 

 

1:如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稅率1%,免用統一發票。

2逆向課稅」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就給付額依第十條所定稅率,計算營業稅額繳納之;」,也就是境外平臺(外國電商)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勞務者,由勞務買受人負責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