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明確規範個人於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等平台發表創作、分享資訊所取得的相關收入,應如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也同步給出輔導期,2026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補繳者,得免予處罰。
財政部指出,這項新規範是銜接今年9月10日已發布的「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先前規範主要針對須辦理稅籍登記的網紅與平台,處理營業稅課徵問題;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未課營業稅的個人網紅,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則回歸綜合所得稅課徵,因此訂定本次作業規範。
財政部說明,所稱「個人網紅」,是指在平台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影音、圖文等創作內容上傳平台,以表演性質的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並自行負擔成本與盈虧風險者。其自平台取得的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性質屬勞務報酬,依法認定為《所得稅法》所稱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在所得來源認定上,財政部指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需透過平台傳遞給觀眾觀看,交易流程涉及網紅、平台與觀眾三方,只要流程中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即屬我國來源所得。若交易涉及跨境活動,可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如能提出證明文件,也可核實認定。
舉例說明,若居住在台灣的網紅甲,將創作內容上傳至境外平台,全年取得收入10萬元,其中8萬元來自台灣觀眾、2萬元來自海外觀眾,則台灣觀眾部分因創作與勞務完成地皆在國內,境內利潤貢獻度為100%;海外觀眾部分,因創作地在國內、勞務完成地在國外,境內利潤貢獻度為50%。計算後,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為9萬元。再按執行業務所得費用率45%計算,需申報的我國來源所得為4.95萬元;其餘0.55萬元則屬海外所得,須依最低稅負制規定申報。
在扣繳責任方面,財政部表示,自2026年起,境內平台及已完成稅籍登記的境外平台,只要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即屬所得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須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並填發扣(免)繳憑單,以強化課稅資料掌握,維護租稅公平。
此外,若境外平台將廣告播放勞務銷售給境外廣告主,但實際觀看者為台灣境內的免付費觀眾,仍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台取得的收入,應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強調,考量新制上路初期,網紅及平台可能尚未熟悉相關規定,因此將2026年6月30日前列為輔導期間,在期限前如未依規定扣繳或完納所得稅,得免予處罰,呼籲個人網紅與平台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稅事宜。
資料來源 :2025-12-23 Yahoo ! 股市
免責聲明
本文所提供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係基於現行法規所提供。現行法規未來可能改變,且主管機關之個案解釋亦可能不同,甚或回溯生效。未來如有法規改變、發佈新的解釋函令、或有不同之個案解釋,作者並無義務通知上述改變,以及對本案所提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工作成果之影響。 本文僅供參考。未事先經作者書面同意, 任何人不得以本文所載之建議、評論、分析或其他資訊作為商業或其他決定之依據。 任何第三人不得以曾閱覽本文為由,向作者主張任何權利(不論係以契約、損害賠償或其他法律關係為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