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創作的商業模式日益成熟,網紅的收入來源已不再僅限於單一廣告合作,而是涵蓋廣告分潤、訂閱制、粉絲打賞、付費內容等多元形式。為因應此趨勢,財政部於 114年9月10日以臺財稅字第11404590640號令,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要求符合條件的「網紅」(經常性於網路媒體發表創作並取得報酬的個人)須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紅及網路平臺課徵營業稅懶人包】
本文僅就網紅涉及之營業稅課徵進行說明,至於網路平臺相關之課稅規定,將於下一篇文章中另行解析。
一、適用對象與勞務性質
1.適用對象
w 平臺:包含境內及境外,與網紅合作並提供分潤機制的影音平臺或社群網站。
w 網紅:指經常性在社群媒體、影音平臺等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並取得報酬的個人。
2.勞務性質
依規定,網紅提供的創作內容與曝光行為,不屬於受僱勞務或執行業務者收入,而是以個人身分對外提供勞務,性質上屬於「營業人提供之勞務」。因此,符合條件者須適用營業稅相關規定。
補充說明:
若網紅係受僱於經紀公司,或頻道由公司經營管理,該類型屬於「員工型網紅」,其收入通常由公司申報為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網紅本人原則上無須另行辦理營業登記。
二、網紅稅籍登記要件及適用稅率(境內網紅)
1.境內網紅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況,就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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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要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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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體或人事 |
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有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銷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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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起徵點 |
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 ü 銷售貨物(例如賣商品) 10萬元; ü 銷售勞務(例如直播打賞、會員訂閱、線上課程) 5萬元。 |
2.一旦超過營業稅起徵點,根據規模適用不同稅率:
w 小規模營業人:月營收超過門檻但未達20萬元,需繳納1%的營業稅(通常適用免用發票的行號)。優點是稅率較低、免開立發票、帳務單純,但缺點是無法用營業成本的發票來抵稅。
w 一般營業人:月營收固定達到20萬元(含)以上,並繳納5%的營業稅,且必須開立發票。優點是可抵扣進項稅額(可省下部分營業稅),但缺點是稅率較高、必須每期申報、且須開立發票(二聯式或三聯式)。
3.輔導期間與裁罰
考量新制上路,網紅們還不熟悉新規範,財政部將進行輔導及宣導事宜。
w 輔導期間:114年9月10日至115年6月30日。
w 輔導期內:網紅即使未辦理稅籍登記、未開發票或未申報繳稅,可免予處罰,但仍須補辦補繳。
w 正式執行:自115年7月1日起,違規將依《營業稅法》與《稅捐稽徵法》裁罰。
三、營業稅課徵原則:依「觀眾所在地」判斷
網紅與平臺自廣告主或觀眾取得的分潤收入,均需依規定課徵營業稅。課稅判斷的關鍵在於「觀看或使用服務的地點」,而不是單看契約簽訂方:
w 境內觀眾收入:適用5% 稅率,若為小規模營業人則適用查定課稅 1%。
w 境外觀眾收入:適用0% 稅率。
四、案例說明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的適用對象為平臺及網紅,以下僅就網紅提供創作內容(表演勞務),授權平臺使用、收益,並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的課稅規定。
例:某知名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新臺幣65元,依網紅是境內或境外,及收看觀眾是境內或境外,適用的稅率及納稅義務人而有不同。
1.境內網紅 (居住在台灣的網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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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對象 |
來自平臺分潤收入總額 |
課稅規定 |
納稅義務人 |
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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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平臺 |
65元 |
全額 (65元) |
勞務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境內 |
境內網紅 |
5% 報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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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平臺 |
65元 |
境內觀眾 (52元,占80%) |
勞務提供地、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內 |
境內網紅 |
5% 報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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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觀眾 (13元,占20%) |
勞務提供地在境內、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外 |
境內網紅 |
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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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外網紅 (居住在國外的網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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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對象 |
來自平臺分潤收入總額 |
課稅規定 |
納稅義務人 |
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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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平臺 |
65元 |
境內觀眾 (52元,占80%) |
勞務提供地在境外、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內 |
境內平臺 |
5%報繳營業稅;但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免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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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觀眾 (13元,占20%) |
勞務提供地、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外 |
N/A |
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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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平臺 |
65元 |
境內觀眾 (52元,占80%) |
勞務提供地在境外、收看及使用地在境內 |
簡化稽徵,境外網紅得免報繳營業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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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觀眾 (13元,占20%) |
勞務提供地、收看及使用地均在境外 |
N/A |
非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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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過去僅以興趣創作的個人網紅,面對新制上路後,若收入規模達起徵點,將須視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建議創作者應儘早檢視自身的收入結構與來源,在輔導期結束前(115/6/30)完成稅籍登記與帳務規劃,避免未來因疏忽而引發補稅或罰鍰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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