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7月23日修正施行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不僅為台灣運動產業奠定了更穩固的發展基礎,也為有志投入運動領域的投資人開啟了極具吸引力的機會。同時,行政院亦於9月9日將原來隸屬於教育部的「體育署」升格為「運動部」,目的就是藉由政策鼓勵及導引,推廣全民運動風氣、推動運動產業發展,以提升國家運動競爭實力。
本次條例的修正有幾大亮點,如擴大政府及民間的資源挹注、完善職業運動、加速業餘職業化,以及提供稅務優惠,這些措施對民間資金的投入產生了實質的激勵作用。
本文僅就本次條例修正,有關運動產業的稅負優惠分析說明。
一、營業稅部分 (本次未修正)
條例第24條,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依「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體育團體如舉辦下列運動賽事或活動,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1.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
2.職業運動賽事。
3.舉辦與上述二項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表演、造勢或加油活動。
二、個人綜合所稅部分 (本次未修正)
條例第26-1條,個人透過主管機關設立的「專戶」捐贈給運動員,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得作為列舉扣除額,同時也不計入年度贈與總額。但列舉扣除額度以是否有「指定對象」而有不同(「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1.未指定特定運動員(統籌運用)
扣除額度:全額抵扣,無金額上限。視為「對政府之捐贈」。
2.有指定特定運動員
扣除額度:以綜合所得總額的 20% 為上限。視為「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
限制:指定捐贈對象若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之運動員者,捐贈不適用。
三、營利事業所稅部分 (本次修正重點)
本次條例修正大幅提高民間資源投入運動產業的誘因,尤其針對營利事業的捐贈,給予優厚的租稅優惠。這對於企業作為「捐贈人」參與體育推廣,提供了實質的財務回饋與社會形象的提升。
1.企業對體育活動的捐贈,得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條例第26條,營利事業對於下列體育活動的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1)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2)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3)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4)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5)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6)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本次新增)
本次條例修正,擴大了可獲得租稅優惠的範圍,讓企業支持全民體育活動也能享有節稅優惠,鼓勵企業參與全民健康推廣。
2.提高加成減除額度
條例第26-2條,營利事業透過主管機關設立的「專戶」,對經認可的職業或業餘運動業或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其捐贈金額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減除額度由原來的150%大幅提高至175%。
(1)額度上限:原則上以新台幣 1,000萬元為限。
(2)例外條款(打破上限):若該捐贈對象為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的「重點運動賽事」或「重點職業/業餘運動業」,則不受1,000萬元上限限制,可全數適用175%抵減。
(3)稅負效益分析
減除額度增加意味著每捐贈新台幣100萬元,在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可以減除 175萬元。這75萬元的額外減除額度,等於讓企業在不影響實際捐款金額的前提下,獲得更高的節稅效益。
舉例說明,以20%營所稅稅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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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益捐贈 |
運動產業捐贈(新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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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支出金額 |
100 萬元 |
100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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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時可扣除金額 |
100 萬元 |
175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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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節省稅負 |
20 萬元 |
35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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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成本 |
80 萬元 |
65 萬元 |
由上表可知,相同的捐贈金額,但企業投入運動產業的「淨成本」大幅降低,提升了資金運用的效率。
(4)另外要注意的是,企業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台財稅字第11104634360號公告)
3.防弊機制:關係人條款
為了防止企業透過「左手捐右手」進行避稅(例如:母公司捐款給子公司經營的球隊),條例設有嚴格的關係人限制。
若營利事業與受贈對象具有關係人身分(如持股關係、實質控制關係):
w 僅能適用 100% 抵減:即回歸一般費用認列,無加成優惠。
w 額度限制:仍受1,000萬元額度限制(除非專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