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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列報呆帳損失必看!不同情況需備妥不同證明文件,避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2025/11/25
企業列報呆帳損失必看!不同情況需備妥不同證明文件,避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企業營運過程中,難免會面臨債權無法收回情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面對實際發生的呆帳,企業應先了解債權無法收回原因,面對不同呆帳損失發生原因,企業在列報時也需要檢附不同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及營所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遇到下列兩種情形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損失應先在「發生年度」沖抵已提列的備抵呆帳,沖抵不足部分可列報為當期損失。
第一種情況,是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導致債權的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
若是債務人倒閉、逃匿,企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準備郵政事業無法送達的存證函,當債務人居住海外時,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確實營業地址的證明文件,並經相關機構驗證;若債務人重整、破產宣告,則必須提出法院裁定書;若為與債務人和解,就應備妥法院和解筆錄或裁定書,或商業會、工業會和解筆錄。
資料來源 :2025-11-25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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