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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9
試用期到底算不算年資?勞基法最新解析:哪些福利必須併入、哪些可由公司自行訂定?

案例情境

林總在招募新進員工時,有面試者詢問一個關於工作年資計算的問題:「公司計算年資是否要等到試用期通過後才開始?公司提供的各項福利,如果與年資相關,試用期的時間是否會被計入?」

作為雇主,林總想要清楚了解:

1.試用期間是否應計入員工的工作年資?

2.針對試用期的員工,在年資計算和福利給予上,是否可以有與正式員工不同的規定?

 

工作年資的起算點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也就是說,在計算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相關權益時,年資都是從「受僱當日」也就是一般的到職日起算,並不會扣除試用期間。因此,試用期間的年資也需要併入工作年資計算,而非等到試用期間過了才開始計算工作年資。

 

雇主的管理與建議事項

1.法定權益的年資計算(必須併入試用期)

在計算《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各項法定權益時,若涉及年資一律是從員工的「受僱當日」(到職日)開始起算,不得扣除試用期間。包括:資遣費、退休金、特別休假。

相關規定:《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84條之2,及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

試用期的員工在相關勞動權益上,原則上與一般受僱勞工並無不同,均適用《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令。

另外要特別注意,試用期內的員工,若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12條、16條及17條等相關規定辦理。不可僅以「試用不合格」為由,任意終止契約,如試用期超過3個月以上者,仍需要給予預告期間,及依任職期間按比例給付資遣費。

2.優於法定的額外福利(可自行約定)

如果公司提供的福利是優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例如:優於法規的特別休假、生日禮金、三節獎金、員工活動等,由於並非勞動基準法的限制範圍,因此是否相關的年資計算要從「受僱當日」開始起算、或從「試用期滿」開始起算,則回歸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約定,雇主可以自由與勞工協商。

建議此類優於法定福利的年資計算方式,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明確訂定,以避免爭議。

 

結語

回到上述林總面試時被詢問的問題,林總可說:公司的年資原則上是到職當日開始計算,特別是勞動基準法明定的「資遣費、退休金、特別休假」等法定權益,都是從到職當日開始起算,沒有扣除掉試用期;但公司另有提供勞動基準法內沒有規定、留給勞雇雙方自由協商的禮金、活動等福利,這部分的福利如何計算年資,因勞動基準法沒有強制限制,則以公司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