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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2
「公司長年提供福利遇經營困難想取消?解析雇主單方面變更福利的法律風險」

公司若因經營困難或政策變更欲取消或調整長年提供的員工福利(如生日禮金、久任獎金、旅遊補助等),必須謹慎評估其法律風險。在法律上,單方面取消不利於員工的福利變動,原則上應取得員工同意。

 

一、判斷福利的法律性質:是否為「勞動條件」?

判斷公司單方取消福利是否違法,核心在於該福利是否已轉化為受《勞動基準法》規範的「勞動條件」。

福利狀況

法律性質

雇主單方調整的風險

依據說明

狀況 1:明訂於勞動契約

勞動條件 (契約約定)

高風險 (視為違反契約)

勞工有權依契約請求。例外:若契約中已約定「雇主保有單方調整權利」條款,則風險較低。

狀況 2:未明訂,但已形成慣例

勞動條件 (慣例轉化)

高風險 (視為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即使未列入契約或書面規則,若已形成雇主持續提供的慣例,或員工合理信賴其會持續提供,則該福利會被視為勞動條件的一部分。

狀況 3:列於工作規則

勞動條件 (規則轉化為契約)

高風險 (視為片面變更勞動條件)

工作規則的內容,除非勞工明確反對,否則會轉化為勞動契約的一部分,對勞資雙方產生拘束力。

 

二、單方變更勞動條件的法律原則與「合理性」例外

當福利被認定為勞動條件後,雇主單方面取消(屬於不利益變更)的處理原則如下:(註: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店勞小字第24民事小額判決)

1.變更原則:須取得勞工同意

·    原則要求:雇主應透過勞資會議或個別說明取消福利的原因,並取得員工同意。

·    法律風險:若未取得員工同意即單方面取消,可能構成違法。

2.變更的例外:須具備「合理性」

為兼顧企業經營管理上的必要性,若雇主單方面的不利益變更(取消福利)符合以下所有條件,則例外地可能對表示反對的勞工也產生拘束力。

 

合理性構成要件

具體要求

目的合理性

變更是為因應社會與經營需要(如公司經營困難),且目的是為確保企業整體營運的穩定性與公平性,而非惡意降低勞工權益。

不利益可接受性

該變更對勞工造成的不利益程度,須在可接受的範圍內,不會對員工造成過度的不利影響。

統一性或劃一性

變更需具備統一或劃一變更工作規則的需求。例如雇主基於市場競爭壓力或產業標準的改變,必須對工作規則進行統一性的調整,以確保企業整體營運的穩定性與公平性時,即便勞工表達反對,仍可能必須接受變更後的工作規則。

 

三、實務困境與專業建議

·    舉證責任:目前法令沒有明確規範雇主須證明經營受影響的程度,或對員工不利影響的界線。

·    最終判斷:最終是否認定雇主單方取消福利違法,仍須等待法院或主審法官根據實際事證與情況,來判斷該變更是否具備「合理性」或對員工有重大不力影響。

·    專業建議

1.若在勞動契約中一併約定「雇主對於福利措施保有單方調整權利」之文字,則雇主日後如果單方調整福利措施,也是在勞動契約的範疇內,此時,即無前述違反勞動契約的疑慮。

2.若企業面臨經營困難需調整福利,應優先採取協商與合意變更的方式。若無法達成合意而必須單方調整,務必備齊文件,證明取消福利是基於經營的實質必要性,並非惡意降低員工的權益;且變更內容已經將對員工的不利影響降至可接受範圍,以符合法律上「合理性」的要求,降低被認定為片面違法的風險。

 

 

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店勞小字第24號民事小額判決:

「僱主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受僱人之差勤等各種工作條件,通常訂有共通適用之規範即工作規則,俾受僱人一體遵循。依我國現況而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雇主所訂之工作規則所規定之內容而定,是勞工與雇主間均有合意的一種事實上習慣,除非勞工有反對之意思表示,否則這些工作規則之內容就轉化成為勞動契約之內容,而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為保護勞工之利益及兼顧雇主經營管理上之必要,雇主單方”不利益”(不利員工)變更工作規則時,原則上不能拘束反對之勞工,但如雇主所為不利益變更,為求因應社會與經營之需要,而有統一或劃一變更工作規則,其變更並具有「合理性」時,則應例外地得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