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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03
「勞工請假規則完整匯總|病假、事假、特休、婚喪假一次看懂」

勞工請假規定

(備註:本表所列為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所定最低勞動條件基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從其規定。)

假別

申請資格

日數

工資計算

附註

婚假

本人結婚

婚假8

工資照給

1、不含例假日、可分次請,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2、自結婚日前10天起算的3個月內申請完畢,若雇主同意,也可以將休假期限延長到1年內。

喪假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

喪假8

工資照給

左列所稱之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均含母之父母

喪假可扣除例假日,應於百日內請完,可分次請,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喪假6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

喪假3

未住院者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1、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申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2、  逾期仍未癒者得予資遣,其符合退休要件者,應發給退休金。

3、  不含例假日;若連續請假超過 30 天以上,計算 30 個工作日後自第 31 日起,病假期間依曆計算

4、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住院者

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

事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請假需提前申請並經主管核准,可分次使用。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公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視實際需要給假

工資照給

應檢附通知或證明文件。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公傷

病假

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之治療、休養期間

治療、休養期間,視實際需要給假

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請假期間須依勞工保險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提交醫療證明。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特別

休假

於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

依特別休假規定給假

工資照給

可依公司規定分次請假,並需提前申請與主管核准。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生理假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每月得請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全年3日內不併入)

依病假規定,折半發給

每年第4天起的生理假,視同普通傷病假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產假

女性勞工分娩

8星期

任職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產假期間依日曆連續計算(含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

以「日」為請假單位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4星期

妊娠2-3個月流產

1星期

勞工選擇請產假者不給薪;請普通傷病假、事假及特別休假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

5

產檢假

本人妊娠期間

7

工資照給

請假需提交醫師或醫療機構證明文件。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陪產檢及陪產假

男性勞工之配偶分娩

陪產+陪產檢共7

工資照給

1、  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申請,不扣除例假日

2、  可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受僱者選定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男性勞工之配偶產檢

工資照給

1、配偶妊娠期間需產檢即可申請

2、可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受僱者選定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6及第7天雇主可申請政府補助

安胎假

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修養者

同普通傷病假

同普通傷病假

休假天數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哺乳

時間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

1、  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2、  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1、  親自哺乳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也可請哺乳時間。

2、  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

 

1、勞工任職滿半年

2、撫育未滿3歲子女

1、最多2

2、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不給薪(可請育嬰津貼)

*2026年新制*

1、勞工勞健保繼續享有(可延遲3年繳納),事業單位不需負擔保費

2、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期間三十日以上:於十日前提出;(2)期間未滿三十日:於五日前提出。但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前提出。

3、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1)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以二次為限;(2)未滿三十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三十日為限。

4、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在2年的額度內父母各自有30天可按單日申請,合計共60天。

家庭

照顧假

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

全年以7日為限,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依事假規定辦理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備註:

1、事業單位不得因勞工請特別休假、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或產假時,扣發全勤獎金。  另不因勞工提出申請生理假、陪產假或家庭照顧假時拒絕其請求,且不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事業單位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3、勞工請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除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4、全年總日數的計算,均自當年度11日起至12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