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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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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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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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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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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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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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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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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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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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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含例假日、可分次請,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2、自結婚日前10天起算的3個月內申請完畢,若雇主同意,也可以將休假期限延長到1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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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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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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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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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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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所稱之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均含母之父母
喪假可扣除例假日,應於百日內請完,可分次請,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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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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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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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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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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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傷
病
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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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住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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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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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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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申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2、 逾期仍未癒者得予資遣,其符合退休要件者,應發給退休金。
3、 不含例假日;若連續請假超過 30 天以上,計算 30 個工作日後自第 31 日起,病假期間依曆計算
4、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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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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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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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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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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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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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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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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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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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需提前申請並經主管核准,可分次使用。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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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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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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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實際需要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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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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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附通知或證明文件。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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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
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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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之治療、休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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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休養期間,視實際需要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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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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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期間須依勞工保險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提交醫療證明。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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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
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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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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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特別休假規定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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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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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依公司規定分次請假,並需提前申請與主管核准。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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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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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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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得請1日,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全年3日內不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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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病假規定,折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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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第4天起的生理假,視同普通傷病假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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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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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勞工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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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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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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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產假期間依日曆連續計算(含休假日、例假日、國定假日..等)
以「日」為請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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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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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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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2-3個月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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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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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選擇請產假者不給薪;請普通傷病假、事假及特別休假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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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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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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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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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妊娠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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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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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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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假需提交醫師或醫療機構證明文件。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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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檢及陪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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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勞工之配偶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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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陪產檢共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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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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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申請,不扣除例假日
2、 可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受僱者選定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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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勞工之配偶產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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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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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配偶妊娠期間需產檢即可申請
2、可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受僱者選定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第6及第7天雇主可申請政府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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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胎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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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生診斷需安胎修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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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普通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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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普通傷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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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天數併入普通傷病假計算
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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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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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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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內者,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2、 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以外之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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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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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親自哺乳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也可請哺乳時間。
2、 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牛乳、羊乳等亦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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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
嬰
留
職
停
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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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任職滿半年
2、撫育未滿3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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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多2年
2、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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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薪(可請育嬰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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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新制*
1、勞工勞健保繼續享有(可延遲3年繳納),事業單位不需負擔保費
2、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1)期間三十日以上:於十日前提出;(2)期間未滿三十日:於五日前提出。但因子女生病、停托、停課,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於一日前提出。
3、前項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1)三十日以上未達六個月:以二次為限;(2)未滿三十日:每次申請,得以日為單位。但合併以三十日為限。
4、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在2年的額度內父母各自有30天可按單日申請,合計共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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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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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需親自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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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以7日為限,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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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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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請假單位為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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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事業單位不得因勞工請特別休假、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或產假時,扣發全勤獎金。 另不因勞工提出申請生理假、陪產假或家庭照顧假時拒絕其請求,且不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2、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事業單位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3、勞工請事假、普通傷病假、婚假、喪假,除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4、全年總日數的計算,均自當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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