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境
某貿易公司近年因景氣不佳,多次以「共體時艱」為由,要求員工減薪。在公司行銷部門已任職六年的陳先生原薪資為NT$55,000元,歷經三次降薪後為NT$45,000元。公司於上月召開協商會議,提議再調降薪資,但陳先生明確表達拒絕。
然公司仍依內部決策執行第四次降薪,使陳先生實領薪資僅NT$43,000元,因而引發勞資爭議。
雇主單方減薪的違法性
1.工資全額給付原則:依《勞基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所以雇主與勞工約定的工資,非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擅自扣除或變更。
2.勞動條件變更:薪資屬於勞動契約的核心的條件,任何變動必須獲得勞工個別書面同意。違反者,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雇主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至100萬元以下之罰鍰。
雇主的管理與合規建議
1.優先採用協商並以書面確認
針對減薪、調整獎金或變更工時等措施,建議與員工進行充分溝通協商,並以書面形式取得其同意。若員工不同意,可依《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若員工超過30日未表示反對,則視為同意。
若涉及整體營運調整,可考慮召開員工說明會,或取得個別員工簽署同意,以避免被認定為單方面行為。
2.以臨時津貼或績效制度替代減薪
若企業面臨短期財務壓力,可採取「調整津貼結構」或「暫停發放非固定獎金」等方式,而非直接調降薪資。此做法符合法令要求,也有助於維持勞資間的信任關係。
3.審慎規劃人力成本調整策略
可評估實施如縮短工時、輪班調整或無薪假等措施(需經主管機關核備)。同時,應進行中長期人力規劃,若確定人力過剩,則依法辦理資遣或協商離職。
4.建立勞資會議制度
依據《勞基法》第83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提升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企業可透過此會議,說明公司營運調整與薪資政策變動,使員工了解企業的短中長期經營方向。正式的會議紀錄亦有助於降低爭議風險。
結語
企業在調整薪資結構時,應以「合法」、「透明」、「共識」為原則。減薪雖可暫時紓困,但若未經員工同意,除違法外,更可能破壞企業向心力。
雇主唯有建立公平溝通機制與合規流程,方能在經濟逆境中兼顧營運與信任,達成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