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境
陳同學課餘時間在一家飲料店打工,採時薪制,目前時薪為NT$200 元。他的排班不固定,每週約工作二到三天,每日工時也不固定。
陳同學對最近幾次的工資計算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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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原排定工時 |
實際出勤狀況 |
公司發放工資 |
陳同學的疑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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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正常班) |
8 小時 |
8 小時 |
8×200=NT$1,600 |
正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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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加班爭議) |
6 小時 |
8 小時 |
NT$1,600 |
質疑:增加的2 小時是否應算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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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高時數加班) |
8 小時 |
10 小時 |
NT$2,150 |
質疑:總工時10 小時,2,150元是否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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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國慶日排班) |
10 小時 |
10 小時 |
NT$2,150 |
質疑:法定休假日不是要給雙倍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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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休息日排班) |
9 小時 |
9 小時 |
NT$1,800 |
質疑:休息日排班是否要算加班? |
案例說明與法律解析
本案例核心觀念是釐清時薪制勞工的「正常工時」與「延長工時(加班)」的認定,以及加班費的計算。
1.正常工時與加班費的認定
· 正常工時:雖然陳同學是部分工時,但只要他與公司約定的每日正常工時是8小時內,超過8小時的部分,就屬於延長工時,雇主必須給付加班費。
· 延長工時的法定倍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平日延長工時:
Ø 前 2 小時:依原時薪加給 1/3 (即 1.34 倍)。
Ø 第 3 小時起:依原時薪加給 2/3 (即 1.67 倍)。
2.案例二:6 小時排班 + 2 小時加班的計算
· 實際工作:8 小時。
· 工資結構:前 8 小時均為正常工時。
· 法律判斷:即使當日排班只有 6 小時,但只要總工時未超過 8 小時,則全部 8 小時均視為正常工時。雇主支付 8×200=NT$1,600 是正確且合法的。
· 延長工時的認定是看單日工時是否超過法定工時8小時,不是看是否超過原定排班時數。
3.案例三:8 小時排班 + 2 小時加班(總計 10 小時)的計算
· 實際工作:10 小時 (8 小時正常工時 + 2 小時延長工時)。
· 雇主給付:NT$2,150。
· 正確的法定加班費計算:
正常工時工資:8小時×200=NT$1,600
延長工時工資 (前2小時):2小時×200×1.34=NT$536
應發工資總額:1,600+536=NT$2,136
雇主實際給付NT$2,150元>法規應給付2,136元,是符合法律規定標準。
4.案例四:國定假日排班10小時
· 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國定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正常工時工資:8小時×2倍×200=NT$3,200
延長工時工資 (前2小時):2小時×200×1.34=NT$536
應發工資總額:3,200+536=NT$3,736
雇主實際給付NT$2,150元<法規應給付3,736元,不符合勞基法規定,可以要求雇主補發。
5.案例五:陳同學暑期排班工作連續六日,其中一日為休息日,當日排班9小時
· 勞動基準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 勞動基準法第24條,於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休息日老闆要求加班9小時,應發工資總額為:
(200 ×2 × 1.34)+(200× 6 × 1.67)+(200× 1 × 2.67) = NT$3074
雇主實際給付NT$1,800元<法規應給付3,074元,不符合勞基法規定,可以要求雇主補發。
勞工假日出勤重點提醒
1.確認排班時間:陳同學需確認連續上班日數。如果他連續上班超過六天,則第七天就是例假日,雇主應不得排班,不然雇主就可能勞基法,並面臨罰鍰。
2.補假安排:國定假日若有補假日,員工出勤,需依例假日與國定假日規定計算薪資或安排補休。
3.建議企業在薪資單與工作紀錄中明確記載出勤時間、加班時數與補休安排,讓勞工有問題時,能確保可追溯性。
4.加班費計算有難度,勞動部很貼心地設計加班費試算系統,網址是:https://calcr2.mol.gov.tw/Dai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