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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罰則新制,自114年6月1日實施
2025/05/26
勞工退休金條例罰則新制,自114年6月1日實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114年5月21日訂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應行注意事項》,針對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8條、第49條及第52條的行為,明確訂出新的裁罰標準,並將自114年6月1日正式實施。
一、拒絕提供資料查核的處罰
若雇主拒絕配合勞保局查核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原本的罰鍰為3萬元至30萬元。新制將依違反當日往前追溯過去一年內違規次數,累進裁罰:
第1次:罰3萬元
第2次:罰6萬元
第3次:罰12萬元
第4次:罰24萬元
第5次以上:罰30萬元
二、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名冊或文件保存
雇主若未申報提繳、停繳、置備名冊或保存文件,經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原本罰鍰為2萬元至10萬元,且每月連續處罰。新制將依違反當日往前追溯過去一年內違規次數,累進裁罰:
第1次:罰2萬元,每月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第2次:罰4萬元,持續處罰直到改善
第3次:罰6萬元,持續處罰直到改善
第4次:罰8萬元,持續處罰直到改善
第5次以上:罰10萬元,持續處罰
三、未申報提繳工資或未通知勞工
雇主若未依規定於每年2月與8月底前申報調整後的月提繳工資,或未書面通知勞工提繳金額,原罰鍰為5千元至2萬5千元。新制如下:
第1次:罰5千元
第2次:罰1萬5千元
第3次以上:罰2萬5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