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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財政部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放寬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規定

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準)第34條,

 

主要修正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

 

由原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放寬為10年。

 

 

財政部表示,修正前查準第34條規定,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

 

依我國國內法規定扣繳或申報納稅者,得自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檢附規定之文件,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申請適用之協定規定計算

 

應納稅額小於已納稅額,差額應予退還。考量近期所得稅相關法令陸續將重新計算所得額

 

或應納稅額之申請期間修正為10年,為回應各界比照放寬外國納稅義務人

 

向我國提出申請適用協定期間規定之期待,修正查準第34條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修正後之條文共計5項,第1項及第2項規定適用就源扣繳及

 

申報納稅者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期間,放寬為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0年;

 

增訂第3項規定因該條文修正產生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該條文「修正施行」時,

 

倘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算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

 

增訂第5項重申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依協定規定辦理。

 

 

財政部補充說明上述查準第34條第3項規定過渡期間之適用原則。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及查準第44條規定,本次修正發布之查準第34條,

 

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發生效力。

 

亦即倘案件自繳納之日起算至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10年之規定。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係為法令整體一致性,以及回應各界之期待,

 

放寬期間規定,有助提高我國所得稅協定適用友善程度,

 

營造更有利投資及貿易之賦稅環境。財政部將持續關注國際租稅發展趨勢及納稅者權利保護,

 

俾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提升所得稅協定整體適用效益。

 

 

新聞稿聯絡人:林科長天琴

聯絡電話:2322-8150

附件下載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4條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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