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台灣勞工退休制度的新舊制比較:
項目 |
新制勞退 |
舊制勞退 |
法源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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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採用確定提撥制 |
基於《勞動基準法》,採用確定給付制。 |
施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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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日至今 |
1986年1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 |
收支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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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局 |
臺灣銀行(原中央信託局) |
請領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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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選擇月退或一次退,年滿60歲且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可領取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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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請退休或雇主強制退休,需滿足特定年齡或年資條件(例如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等) |
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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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在同一事業單位計算年資(攜帶制) |
需在同一事業單位計算年資 |
提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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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薪資雇主至少提撥6%,勞工可自提1%至6% |
每月薪資總額2%至15% |
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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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提撥金額和投資收益計算 |
平均月薪乘以基數,前15年每年2基數,超過15年每年1基數,最高45基數 |
領取方式 |
可選擇按月或一次領取 |
原則上一次領取 |
退休金專戶所有權 |
屬於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 |
屬於雇主 |
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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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於所有勞基法範圍內的勞工,但不包括小吃攤、計程車司機等自營作業者,以及公務人員、軍人等. |
僅適用於未轉新制的舊制勞工及外籍員工 |
貳、台灣舊制勞工退休制度設立程序
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在舊制年資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至15%範圍內,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於年度終了前估算次年度符合退休條件者所需之退休金,如有不足應於規定期限內補足,以作為預作未來勞工退休金之用。雇主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由勞工與雇主共同組織「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進行監督。
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程序及應備證件
(以台北市為例)
應備文件
1. 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申請函
2. 委員會設立暨提撥率申請表
3. 全體勞工清冊
4. 最近1個月薪資所得扣繳稅款書(如未達扣繳稅額,請檢附工資清冊)
5. 委員會組織規章
6. 委職員名冊
7. 印鑑卡
8. 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9. 扣繳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書(統一編配通知書1式3聯,蓋委員會會章及雇主、主任委員章)
10. 監督委員會主委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11.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
申請方式
可臨櫃親自申辦或委託申辦
參、台灣舊制勞工退休制度的請領方式
1. 申請條件
勞工必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才能申請舊制退休金:
- 工作滿15年且年滿55歲
- 工作滿25年
- 工作滿10年且年滿60歲
2. 申請程序
勞工在符合退休條件後,需向雇主提出退休金申請。具體步驟如下:
步驟1: 填寫申請表。勞工需填寫「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及相關的給付收據。
步驟2: 送交申請文件。將填寫完成的申請表及其他必要文件(如身份證明、工作年限證明等)提交給雇主。
步驟3: 雇主審核。雇主收到申請後,需進行審核,確認勞工的工作年限及符合的退休條件。
步驟4: 支付退休金。一旦雇主確認申請有效,將根據勞工的年資及平均薪資計算退休金,並支付給勞工。
3. 請領時效
根據規定,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時效為5年。勞工若在離職時已達到退休條件,但雇主未給付退休金,應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失去請領權利。
4. 注意事項
勞工在申請退休金時,應確保所有文件的完整性和正確性,以避免因資料不全而影響申請進度。
若勞工在退休前離職,需確認舊制年資是否已結清,否則可能需要保留年資至符合條件後再請領。
5. 舊制勞工退休金轉入新制個人帳戶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勞工亦得將舊制年資結清金移入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但一旦移入,該筆結清金於未符合規定(年滿60歲或喪失工作能力)請領退休金條件前,不得領回。
由於結清金屬於退職所得,須依所得稅法中有關退職所得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惟若全額移入個人專戶可享延遲課稅優惠,等到提領時再依據一次或分期領之方式徵免所得稅;但若未全額移入個人專戶,則該結清金仍須全額依規定徵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