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外停、復保制度」經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將在2024年12月23日自動失效,也就是說未來無論是否旅居國外,都要持續繳交健保費。
根據現行規定,健保保險對象若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可以辦理停保,暫停繳納保險費,停保期間其眷屬應該改以其他身分投保。曾辦理出國停保者,應於返國復保後屆滿3個月,始得再次辦理停保。一般做法就是在出國前先去辦理停保,之後連續繳納三個月健保費用後就可停繳。
未來擁有中華民國戶籍者,即使出國超過6個月,仍與其他人一樣要繳納保費。在今年12月22日前已辦理停保者,維持停保,但應於下次返國當日視為復保,且復保後不再可停保。政府駐外人員及其隨行之配偶、子女,亦應於返國之日辦理復保,復保後不再辦理停保。
一般如果國人出國超過2年,就會被強制遷出戶籍登記。在台灣沒有戶籍當天開始,健保即「退保」。但除籍後2年內返國者,可在恢復戶籍日起重新加保;但超過2年才返台設籍者,則要等半年才可重新加保。
根據健保規定,保險對象如到國外、中國大陸地區旅遊或處理事務,臨時發生不可預期的緊急傷病或緊急生育情事,必須在當地醫療院所立即就醫時,可在急診、門診治療當日或出院日起算6個月內,檢具書據,向健保申請核退醫療費用。
申請時應檢附自墊醫療費用核退申請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費用明細、診斷書、當次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如出入境公務櫃檯核蓋之入出國查驗章戳或服務機關出具之證明);若有住院,另檢附出院病歷摘要。另在大陸地區住院5日(含5日,但出院日不列入計算)以上的核退申請案件的診斷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需先至大陸地區公證處辦理公證,再持公證書正本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驗證後,再提出申請。核退金額是採審查後「核實」支付,以前一季支付國內特約醫院及診所之平均費用為上限。
目前規定概述:
- 停保條件:
出國超過6個月者,可申請停保,停止繳納保費,但其眷屬需以其他身分投保。 - 復保條件:
返國後需繳滿3個月保費,才能再次辦理停保。
未來規定:
- 無論是否出國超過6個月,所有擁有戶籍者皆需持續繳交保費。
- 2023年12月22日之前已辦理停保者:
- 停保狀態維持至返國當日,視為自動復保。
- 復保後,不再允許再次申請停保。
駐外人員規定:
政府駐外人員及其家屬,返國當日需辦理復保,之後同樣無法再停保。
戶籍除籍相關規定:
- 出國超過2年者,將被強制遷出戶籍,並於除籍日起自動退保。
- 除籍後若2年內返國並恢復戶籍,可當日起重新加保;若超過2年才返國,需等半年才能重新加保。
國外醫療費用核退規定:
若於國外或中國大陸期間因緊急傷病或生育需要就醫,可申請核退部分醫療費用:
- 必須在就診當日或出院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 需檢附以下文件:
- 核退申請書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
- 診斷書
- 出入境證明文件影本
- 若在中國大陸住院超過5天,還需附加經公證和驗證的文件。再持公證書正本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辦理驗證後,再提出申請。
3. 核退金額是採審查後「核實」支付,以前一季支付國內特約醫院及診所之平均費用為上限。核退金額上限依照國內醫療機構平均支付費用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