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對於夫妻財產制依是否有約定分為:
1.無約定—法定財產制,
2.有約定,再分為(1)分別財產制,(2)共同財產制。
其中共同財產制很少,若有約定則多採用「分別財產制」,通常以法定財產制為大多數,
理由是談錢傷感情,不想破壞關係。
三者財產制比較如下表:
比較項目 |
法定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共同財產制 |
法條 |
民法1017~1030-4 |
民法1044~1046 |
民法1031~1041 |
財產種類 |
婚前及婚後財產。 |
1.共同財產 2.特有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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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 |
各自所有。 |
各自保有。 |
1.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2.特有財產:各自所有。 |
管理權 |
各自管理。 |
各自管理。 |
1.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2.特有財產:各自管理。 |
處分權 |
各自處分其財產。 |
各自處分其財產。 |
1.共同財產: 2.特有財產:各自處分。 |
債務清償責任 |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
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
由共同財產及夫或妻之 |
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的處理 |
1.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 2.不列入分配財產:因繼承或 |
無 |
1.訂立財產制契約前取得之 |
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
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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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
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 |
無 |
無 |
由上表可知,法定財產制基本上以分別財產制為基礎,再加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於夫妻財產制的選擇,如考量家族企業傳承,採用分別財產制,確實能某程度避免配偶因離婚而爭產的情況。若採用法定財產制,則婚後財產累積較少的一方可能因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向他方請求家族企業的股權,導致經營權有外流分散的風險。如採用分別財產制,則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權利,配偶各自名下的財產各自所有,無法對他方財產有所主張。但分別財產制要事先約定,且須向法院登記,否則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因此建議家族企業有財產分配問題者,最好婚前理性溝通,協議最佳方案。最後說一個八卦,鴻海董事長郭台銘2008年再婚時,婚前已先約定採分別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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