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大樹在108年間陸續取得某境外公司匯入資金累計50萬美元,被國稅局發函調查,大樹向國稅局說明此筆款項是境外投資所得,但大樹沒有提出任何投資證明資料。之後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大樹才滿20歲,應該無投資資力,同時發現該境外公司的負責人是樹爸(父),以境外公司帳戶直接分次匯款給大樹。
查證樹爸(父)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的財產,都應依法申報贈與稅,最後被國稅局依法補稅加罰約300萬元。
案例2:
國稅局查核花媽結購大額外匯案件發現,花媽將70萬美元陸續匯至女兒小花在國外的銀行帳戶,因金額高,研判不是支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等開銷。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匯款用途是供小花在國外購置不動產,但花媽沒申報繳納贈與稅,所以補稅加罰鍰360餘萬元。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只要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贈與給他人,應申報繳納贈與稅。而贈與,只要將財產無償移轉給他人的事實發生,贈與行為就成立。案例1爸爸擔心資金直接在境內移轉給子女會被國稅局查到,因此透過境外公司移轉資金。但是「25歲以下財產鉅額增加」是國稅局重點查核對象,如果名下資產突然暴增又無法合理說明資金來源,國稅局就會再深入查核,嚴重者可能涉及洗錢問題,會有刑事責任。但如果案例1中的樹爸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已無戶籍登記,則將境外財產贈與給小樹,樹爸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但小樹要申報最低稅負所得稅。
案例2,父母匯錢給在國外求學或就業的子女,做為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等支出是不計入贈與總額(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而前面的支出費用在當地行情水準,在網路上可以查到。所以若匯出金額已明顯超出認知標準,國稅局極可能會再進一步查核。同時,有不少父母認為購置的不動產在國外,以為不須課徵贈與稅或國稅局不會調查,而漏未申報。這些錯誤觀念,若被國稅局查到,就不是補稅而已,而是加罰處以所漏稅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遺贈稅法第46條)。不可不慎啊!
如果對境外資金課稅議題,想進一步了解,歡迎洽詢本事務所。
資料來源 :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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