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吸引外國專業人才,目前有兩項針對外國專業人士的租稅優惠,說明如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中針對租稅優惠,財政部訂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且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布之疑義解答,適用該租稅優惠者,若符合相關要件,亦可同時適用財政部97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1號函釋之「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故除減免外國專業人才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亦可列報相關費用。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該租稅優惠措施內容為符合特定條件之外國人,首次在台灣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各該年度薪資所得超過300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且各該課稅年度如有取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的海外所得,也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該租稅優惠措施為對於符合特定條件之外國人,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所支付之本人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得以費用列帳,不列為該外籍專業人士之應稅所得。除了個人收到上述補助,可以不列入個人所得課稅,公司支付相關費用也可以認列。
雖上述租稅優惠可一起適用,惟其適用對象、條件及範圍有些所不同,茲列表如下供參。
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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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 |
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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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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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所需之以下專長: (一)科技 (二)經濟 (三)教育 (四)文化藝術 (五)體育 (六)金融 (七)法律 (八)建築設計 (九)國防 (十)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 (十一)經主管機關會商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具有特殊專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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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籍專業人士從事下列工作者為限: (二)交通事業工作。 (三)財稅金融服務工作。 (四)不動產經紀工作。 (五)移民服務工作。 (六)律師、專利師工作。 (七)技師工作。 (八)醫療保健工作。 (九)環境保護工作。 (十)文化、運動及休閒服務工作。 (十一)學術研究工作。 (十二)獸醫師工作。 (十三)製造業工作。 (十四)流通服務業工作。 (十五)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十六)專業、科學或技術服務業之經營管理、設計、規劃或諮詢等工作。 (十七)餐飲業之廚師工作。 (十八)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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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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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認定具有特殊專長及取得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台灣居留。 (二)在台灣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 (三)於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前五年內,在台灣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發就業金卡,符合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件,且於核發就業金卡之日前五年內在台灣未設有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台灣境內居住之個人,其於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內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者。 三、在台灣從事專業工作不須申請許可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依前條認定具有特殊專長並取得證明文件,且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四、首次在我國居留滿一百八十三日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之課稅年度起算五年內,各該課稅年度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部分之半數,免計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其取得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
一、雇主應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二、其同一課稅年度在臺居留合計須滿183天,且全年取自中華民國境內外雇主給付之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外籍專業人士當年度在臺居留期間未滿一年者,該期間薪資換算之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但雇主基於延攬外籍專業人士之特殊需要,並經財政部專案審查認定,得不受全年應稅薪資須達120萬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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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優惠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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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租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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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租稅減免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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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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