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在工作或生活中難免遇到意外或生病,如果因此無法工作,除了請假之外,也可能符合申請「傷病給付」的資格。許多勞工朋友以為只要住院就能請領,或誤解住院天數、在家療養是否計算,導致權益白白流失。
以下以案例方式,帶你一次搞懂普通事故vs.職業災害傷病給付的差別、計算方法與申請方式。
案例1:普通傷病──住院 5 天+在家休養 3 天,可以請領多少?
陳先生因流感住院治療5天,出院後在家療養3天才上班。陳先生的勞保月投保薪資42,000 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400 元)。
首先應判斷此為普通事故或是職業災害,流感為普通事故,陳先生向公司申請病假,公司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工資折半發給,未領取原有薪資,住院日數不包括在家療養期間。
依法令規定,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傷病給付,所以住院的前三天是不能申請勞保傷病給付的。
傷病給付=(住院日數-前3天)×平均日投保薪資×50%
=(5-3)×1,400元×50%= 1,400元
案例2:職災傷病──住院 19 天+在家休養 153 天,可以請領多少?
勞工遭受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原來依勞保條例第33條、第36條規定請領職災傷病給付,惟111年5月1日起施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即111年4月30日前如遭遇職業傷病,依勞保條例規定請領,之後則改依災保法規定請領。
例:李小姐於114年5月2日因上班途中發生嚴重車禍住院治療,自114年5月2日至114年10月20日期間不能工作,住院及在家療養,且未取得原有薪資,事故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42,000元(平均日投保薪資 1,400 元)。
李小姐在5月2日至5月7日期間入住加護病房,5月8日轉入普通病房至5月20日出院,經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依災保法規定,除可請領傷病給付外,在住院期間可再領取每日1,200元的住院照護補助。
1.職災傷病給付:
自114年5月5日(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至114年10月20日止共169日
前2個月:1,400元× 60日= 84,000元
第3個月起:1,400元×70% × 109日=106,820元
可領取的職災傷病給付為190,820元。
2.住院照護補助
依規定住院照護補助不含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
李小姐可請領的住院照護補助期間為5月8日至5月20日共13日在普通病房治療期間, 1,200元×13日= 15,600 元。
請領手續及應注意事項
1.勞工朋友請領傷病給付,可在勞保局網站(https://www.bli.gov.tw/)下載申請書及給付收據,申請書要蓋上投保單位(任職公司)的印章,附上傷病診斷書正本及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郵寄或送件至勞保局申請。勞保局核定後,給付款於15日內匯入申請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2.傷病給付屬於薪資補償的性質,不是醫療費用的補助,所以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雖有治療但仍能繼續工作者,或已取得原有薪資者,均不得請領。但在傷病期間請特休假、排休、彈性假、輪休假、加班補休等假別而取得原有薪資者,仍得請領傷病給付。
3.領取傷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4.「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因為就業場所或作業活動及職業上的原因而造成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實務上,通常是以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 條的規定來判斷是否屬於職災,或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來審查。
相關法條
1.普通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第35條
第33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第35條「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2.職災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36條
第34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第36條「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3.職災傷病給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2條
第42條「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日起算第四日起,得請領傷病給付。
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4.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第6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住院治療,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一、因同一職業傷病,請領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傷病給付。
二、經應診醫院之醫師診斷住院治療期間需人照護。但不包括入住具有加護或隔離性質之病房。
前項補助,得以每滿十五日為一期,於期末之翌日起申請;未滿十五日者,於住院治療終止之翌日起申請。
第一項補助,自被保險人住院治療且得請領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傷病給付之日起,按日發給新臺幣一千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