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通勤車禍、職災停工,公司買了團保還要重複賠?搞懂「勞基法職災補償」與保險抵充的契約關鍵
一、 核心結論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含上下班通勤車禍)時,雇主負有**「無過失之全額補償責任」**,包含醫療費用與職災不能工作期間的「原領工資補償」。
許多企業主雖有為員工加保「商業團體保險(團保)」,卻因為漏掉了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寫入「保險抵充條款」,或讓員工分擔了部分團保保費,導致職災發生時,員工拿了保險公司的理賠金,轉頭仍可依法向公司追討全額補償。資方要避免「雙重失血」,必須確保團保保費由「雇主全額負擔」,並完備法定的抵充條款約定。
二、 核心法律依據與資方痛點解析
當員工發生職災時,資方面臨的法律補償責任極重,且與勞保、商業保險交織。實務上資方最痛苦的,莫過於「明明花錢買了保險,卻起不到保護公司的效果」。
1. 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的「抵充權」
法律其實留有安全閥。《勞基法》第 59 條但書規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4條及勞動部解釋,雇主為勞工投保之商業保險,如保險費係由雇主負擔,其因職業災害所生之保險給付,於一定範圍內得抵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負之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惟第34條之1主要規範勞工保險職災給付後雇主補償責任之計算,並非直接規範商業團保抵充。
2. 資方無法抵充(重複給付)的兩大致命傷
三、 資方實務解決方案:建置合法「職災防火牆」三步驟
為了確保公司購買的每分保險都能實質降低企業經營風險,雇主必須完成以下合規建置:
步驟一:覈實檢視團保費率與出資結構
公司人資或財務應立即確認團保費用的出帳項目。必須由「公司(雇主)全額支付保費」。切勿在薪資單或福委會中扣除任何費用。若員工欲幫家屬加保或提高保額,必須在投保紀錄上明確拆分「公司出資」與「勞工自費」之部分。
步驟二:於《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中精準簽署「抵充條款」
這是最重要的防禦關鍵。企業必須在勞動契約及報經主管機關核備的《工作規則》中,明文寫入以下文字:
「雇主為保障勞工權益,由雇主全額負擔保費為勞工投保團體折價保險。雙方合意約定,如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因本保險所衍生之各項理賠給付金(包含但不限於職災住院、失能、身故、原領工資補償理賠),雇主皆得依法用以抵充勞動基準法第五九條各款所定之雇主職災補償責任。」
步驟三:落實職災期間「原領工資補償」的對接操作
當員工因職災(如通勤骨折)停工醫療時,雇主每月仍須發給其「原領工資」。此時,雇主應協助勞工向勞保局申請「勞保職災傷病給付」(第1年為投保薪資的70%),並向團保公司申請「薪資補償險理賠」。當收到勞保與團保理賠金後,雇主即可依法抵充,僅需「補足差額」給員工,大幅減輕企業在員工停工期間的薪資負擔。
四、 結語與專業顧問建議
職業災害的法律責任是中小企業主不可承受之重。然而,多數企業主「有買保險的意識,卻沒有調整契約的法遵觀念」,導致每年白白支付數萬元的團保保費,卻在訴訟來臨時起不到任何防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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