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知道嗎?「訂飲料沒有揪同事」,在某些情境下,可能構成職場霸凌。
這不是誇張,而是114年底台灣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後,正式走入法律規範的現實。
一、職場霸凌正式入法:115年7月起強制施行
114年底,立法院完成《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三讀,首度將「職場霸凌」納入法律強制規範,並同步提高行政罰鍰、強化通報義務與資訊揭露機制。
勞動部已預告《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預計115(2026)年7月1日正式施行。
這意味著,過去那種「內部管理」、「員工個性問題」的說法,將不再是企業規避責任的護盾。
二、法律如何定義「職場霸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將職場霸凌定義為: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特別注意:法條最後的但書「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代表即使只是單一事件,例如公開的人格羞辱或威脅人身安全,也可能構成霸凌。
三、勞動部列出六大霸凌行為態樣
《職場霸凌防治準則》草案提出六種具體行為態樣,企業主務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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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類型 |
常見情境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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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語暴力 |
謾罵、侮辱、恐嚇、長時間不當斥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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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排斥 |
刻意孤立、不讓特定人參與重要會議或活動(例:訂飲料不揪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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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干預 |
刻意刁難、隱瞞資訊、破壞工作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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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濫用 |
分配不合理任務、刻意設定無法完成的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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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侵害 |
散布謠言、當眾羞辱、未經同意揭露個人隱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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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類言行 |
概括條款——只要性質相似,都可能被認定 |
注意第六款「概括條款」:不要認為只要不在前五種裡就不算霸凌,只要行為性質「相類」,一樣可能被認定。
四、企業違規,最高罰鍰450萬元
職場霸凌防治法制化後,企業若未建立預防與處理機制,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規模與違反情節,最高裁處450萬元罰鍰。
此外,若接獲申訴卻未妥善調查、處理或保護當事人,除行政責任外,還可能衍生民事賠償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職場霸凌事件最大的傷害,往往不是罰鍰本身,而是企業商譽受損、社群輿論發酵,以及優秀人才流失——對中小企業與專業服務業而言,影響尤其深遠。
五、「嚴格主管」和「職場霸凌」怎麼區分?
這是企業主最常有的疑問。依勞動部說明,構成職場霸凌須「同時」符合五項要件:
l 事件發生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過程中(含外派、遠距工作)
l 行為人為「事業單位人員」(不限上下關係,同儕或部屬對主管亦可能成立)
l 行為「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l 具有「持續性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除外)
l 對被害人造成「身心健康危害」
五項要件缺一不可。勞動部並舉例:一般工作需一個月完成,卻要求特定勞工三天交付,即可能被認定不合理;言語若涉及貶抑人格、與業務無關的羞辱,也可能構成霸凌。
六、結語:合法經營,從了解法律開始
職場霸凌法制化,標誌著台灣職場管理進入新時代。企業主不能再以「不知道」作為免責理由,也不能以「我們公司沒有問題」自我安慰。
了解法律定義、掌握企業責任範圍,是降低法律風險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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