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24日)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預期未來民眾觀看電影、演唱會或球賽時的票價,將不再包含娛樂稅。
現行《娛樂稅法》規定,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等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需課徵娛樂稅。
其中,電影的稅率,最高不得超過60%、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30%、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5%、各種競技比賽等稅率,最高不得超過10%、舞廳或舞場稅率,最高不得超過100%、高爾夫球場稅率,最高不得超過20%。
為鼓勵民眾參與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並兼顧各地方政府財政自主,行政院會在2024年9月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的娛樂稅。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日前排審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均認為應廢除不合理的娛樂稅,並完成法案初審,提報院會。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
三讀條文明定,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仍需課徵娛樂稅,但也增訂地方政府可以視需要,停徵以上各款規定課稅項目的娛樂稅,提經地方議會通過,報財政部備查。
另外,三讀條文也降低舞廳或舞場的娛樂稅稅率,從現行的最高不得超過100%,降至最高不得超過50%;高爾夫球場則維持不變,而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的稅率,為最高不得超過25%。
資料來源 :2026-04-24 Yahoo!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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