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是一條充滿挑戰但也充滿成就感的道路。「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只是創業的第一步;當開始聘僱第一位員工起,就正式承擔了雇主的法律義務。」
實務上,遇到有不少充滿熱忱的創業者,將全副心力放在業務開發與產品研發上,卻往往忽略了最基本的勞工法令規範。一旦面臨勞資爭議或勞動檢查,不僅可能面臨高額罰鍰,更會嚴重影響公司的營運士氣與雇主品牌。為了協助剛創立公司的企業主們穩健起步,本文特別整理了公司設立後,雇主應符合的勞動法令及義務,讓企業主一次掌握人事合規的重點。
一、不可輕忽的人事隱形費用:為員工辦理各項法定保險與退休金
在進行公司的財務規劃與編列預算時,許多新手老闆常誤以為「人事成本等於員工的薪資」。在實務輔導經驗中,我們必須提醒企業主,除了本薪之外,雇主還必須負擔一系列的法定保險與退休金提撥,這些法定成本大約會佔員工薪資的將近兩成,是公司營運不可忽視的固定費用:
1. 勞工保險(勞保):保障勞工生活的重要基石。目前勞保的費率為員工投保薪資的11.5%,其中雇主必須負擔高達70%的比例。勞保在員工未滿 5 人時無強制投保規定,若員工要求投保,雇主應配合辦理。
2. 全民健康保險(健保):無論公司規模大小皆為強制性。現行費率為員工投保薪資的 5.17%,雇主需負擔其中的 60%。只要有 1 名員工即強制投保。
3. 就業保險(就保):主要用於員工非自願離職時的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費率為員工投保薪資的1%,同樣由雇主負擔70%。只要有 1 名員工即強制投保。
4.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災保險):依據各行業的危險程度,適用費率介於0.12%至0.96%之間,這部分必須由雇主全額負擔。只要有 1 名員工即強制投保。
5. 提撥勞工退休金(勞退):除了每月的薪資,雇主依法必須按月為員工提繳不低於其每月工資6%的勞工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中,且不可從員工薪資中扣除。只要有 1 名員工即應為其提繳勞退金。
以上的法定保險在員工到職當日(含試用期),雇主就應辦理投保事項,若違反規定,雇主除了面臨主管機關的罰鍰外,還需賠償勞工喪失的相關給付損失。
1.未依法投保的行政罰則
w 勞工保險:雇主會被處以應繳保費的4倍罰鍰。
w 健康保險:雇主會被處以應繳保費2~4倍的罰鍰。
w 就業保險:雇主會被處以應繳保費的10倍罰鍰。
w 職災保險:雇主會被處以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
2.雇主需賠償勞工損失
若因未投保導致員工無法申請相關給付,雇主需負起全額賠償責任,例如:
w 勞保:傷病給付、生育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
w 就保:失業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
二、建立溝通橋樑:組織勞資會議
為了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並提高工作效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83條規定,公司應舉辦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代表人數視員工人數各為2~15人。
這並非大公司的專利,只要公司有聘僱員工就應依法定期召開(每3個月一次),如員工在3人以下者,勞雇雙方為勞資會議當然代表。未來若需實施「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加班)」、「輪班間隔休息」或「七休一/例假調整」等彈性措施,依法都必須先經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合法實施。
三、白紙黑字保障雙方:訂定勞動契約與內部規範
良好的勞資關係建立在明確的規則之上,建立完善的書面規範是公司治理的第一步:
1.訂定勞動契約:雖然勞動基準法並未強制勞動契約必須以書面為之,但實務上強烈建議在員工到職時簽署書面合約。明確約定職位、薪資結構、工作地點及具體工作內容,不僅能減少日後的勞資認知落差,也能為未來的調職或績效考核提供最客觀的依據。
2. 訂定工作規則:當公司僱用勞工人數達30人以上時,雇主必須依勞基法第70條規定訂定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這如同公司的內部法律,規範了請假、考勤與獎懲等重要事項。
3. 制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當員工人數達 10 人以上時,雇主依法需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性騷擾事件;當員工人數達 30 人以上時,雇主依法需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以確保員工擁有安全、免於恐懼的工作環境。
四、勞檢必查三文件:雇主應置備之重要文件
會計師最常查核的是公司的財務報表;而勞動檢查員最常查核的是雇主依勞動基準法應置備文件,若未依規定備妥,罰鍰金額往往相當驚人,企業主千萬不可掉以輕心:
1. 勞工名卡(勞動基準法第7條):記載勞工的基本資料、到職日等資訊。這份資料必須保管至勞工離職後5年。若未依法置備,將面臨新台幣2萬至30萬元的罰鍰 。
2. 工資清冊(勞動基準法第23條):詳細記載員工的本薪、加班費、各項津貼與扣除額。保存時限為5年。違反規定的罰鍰高達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
3. 出勤紀錄(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雇主必須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且須保存5年。若未置備出勤紀錄,罰鍰是新台幣9萬至45萬元。許多新創公司為了講求彈性而不打卡,這在勞動法規上存在極大的裁罰風險。
五、企業主的新進修義務:雇主應參加勞動權益講習
政府也開始要求企業負責人具備足夠的勞動權益意識。依據《公司法》第 387 條之 1 第 1 項及《商業登記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後,負責人應參加「勞動權益講習」。這項新規定預計將自民國 115 年6 月 26 日起施行。未來經濟部將於公開資訊網站上,特別註記負責人是否已參訓,這將成為企業形象、ESG 指標或尋求融資時的重要評估依據。
結語:讓專業團隊成為您創業路上的最強後盾
「創業維艱,守成不易」。在公司設立的初期,建構合規的勞資環境與透明的財務體質,就如同為企業打下深厚的地基。勞動法令繁雜且經常更新,企業若未能及時因應,容易在無意間衍生違規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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