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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9
外籍員工退休金新規全解析:企業必知勞退新制與舊制提繳責任

隨著外國人在臺人數創下新高,根據內政部移民署最新資料,截至2025年底,在臺就業的外籍人士已高達86萬人。企業在聘僱這些優秀人才時,退休金的評估已成為不容忽視的法律責任及企業成本。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企業必須視外籍員工的身分情況,分別適用「新制」或「舊制」退休金制度。

本文將根據最新法規異動,詳細說明外籍員工適用的退休金制度、企業應負擔之責任,並提醒實務作業的關鍵時程,協助企業達成法規遵循。

 

一、適用「勞退新制」的外籍人士範圍

適用新制的勞工,雇主每月必須提繳至少薪資的6%的退休金,存入勞保局設立的個人退休金專戶。

1.現行適用對象

·        外籍配偶(含陸港澳地區配偶)。

·        已取得永久居留之普通外籍人士。

2. 115 年起新增對象:外國專業人才

依據新修正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115年起,從事專業工作之「白領技術人力」及「特定專業人才」,免待取得永久居留,即可適用勞退新制。

雇主應為下列外國專業人才,主動向勞保局辦理申報提繳作業:

·        11511日後新到職員工:到職日起即開始累積退休保障。

·        115年前已受僱且在職的外國專業人才

(1)已提撥舊制退休金(舊轉新):企業必須在1156 30日前徵詢其意願。若員工選擇新制或未表明意願者,一律視為選擇新制。雇主最遲應於115715日前,向勞保局申報提繳。

小提醒:外國專業人才一旦向雇主表明繼續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後,不得再變更為適用勞退新制。

(2)尚未提撥舊制退休金:雇主應自115年起開始先申報並進行提繳薪資6%的退休金。

 

二、適用「勞退舊制」的外籍人士範圍

若外籍員工適用「舊制」,雇主需依其每月薪資總額的2%~15%提撥退休準備金,存入企業在臺灣銀行信託部的專戶中。

1. 115 年後的適用主力:中階技術人力

目前尚未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之「中階技術人力」,仍屬於舊制退休金的適用對象。

2. 114 年新令修正:資深藍領移工

根據勞動部 11410月之補充核釋令(1),若藍領移工(就服法第46 條第1項第 8款至第10款)在同一事業單位的年資滿 10 年以上,自11541日起,雇主必須為其提撥舊制勞退金。

·        年資計算:應自勞工受僱日起算工作年資。

·        退休條件: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如工作15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等)或第54 條規定,並依第55條標準給付退休金(2)

 

在臺工作之外籍員工適用退休制度整理

類別

適用制度

提撥比例

關鍵生效日

外籍配偶 / 永久居留者

新制

6%

現行已適用

專業人才 (白領/特定)

新制

6%

115 1 1

中階技術人力

舊制

2%-15%

現行適用

年資 10 年以上藍領移工

舊制

2%-15%

115 4 1

 

三、企業實務注意事項與建議

1.盤點外籍員工名冊:企業應立即檢視內部外籍員工的身分類別(白領專業、中階技術或藍領移工)及其受僱年資,以判定適用之制度。

2.時程控管(115630日):針對115年前已在職的專業人才,務必在期限前完成意願徵詢,並保留相關紀錄以備查驗。

3.成本精算:資深藍領移工納入舊制提撥後,企業應重新評估在臺灣銀行專戶的準備金是否充足,避免未來支付退休金時產生資金缺口。

4.法律合規:提撥比例與給付標準(如舊制最高 45 個基數)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基準法》與《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以免衍生行政裁罰。

 

結語

隨著115年新法規生效,無論是吸引國際高端人才,或是留住資深移工,退休金提撥已成為企業主必須面對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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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1.勞動部勞動福 3字第 1140153402A 號令

補充核釋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勞動四字第九五九一四八號令,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每月薪資總額」採計範圍,不包括事業單位以下人員之工資:

一、已依法結清勞動基準法保留年資之勞工。

二、委任經理人。

三、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新進之勞工。

四、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十年之外國人。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2.勞動基準法

(1) 53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2) 54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3) 55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下: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