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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4
《職安法》新制上路!職場霸凌正式入法,雇主未防治最高可罰 100 萬

進入2026年,企業面臨的勞動環境迎來重大變革。如果說去年的重點在於「工時與休假」,今年企業的核心挑戰將轉向「職場心理安全」。

2025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職安法的修正是自2013年全文修正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除強化工安預防外,更首度將「職場霸凌」納入法律強制規範,並同步提高行政罰鍰、強化通報義務與資訊揭露機制。

本文將聚焦於職場霸凌防治新制的重點內容,並說明雇主應如何因應,以降低違法風險。

 

一、新法重點解析

本次修法新增「職場霸凌防治專章」,首次將職場霸凌正式納入職安法的強制規範。新法透過「明確定義、義務化防治措施、調查程序標準化與外部申訴機制」,全面提升雇主在職場心理安全上的注意義務。

()明確職場霸凌的定義 ( 22 條之一)

明確定義「職場霸凌」為: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等不當言詞或行為,致勞工身心健康受有危害者。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注意:情節重大者,即使非持續發生,也可能構成霸凌。代表一次嚴重的公開羞辱、或一次惡意的權勢壓制,就可能直接構成職場霸凌,企業主和主管務必「謹言慎行」!。

()分級管理的雇主防治義務 ( 22 條之一)

雇主負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義務,應依企業規模建立相應機制:

企業規模

法定義務要求

違規風險

勞工10人以上

須訂定並公開揭示申訴管道

未訂定、未公開申訴管道/未建立防治措施,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罰鍰由新台幣3萬~75萬元(45)

勞工30人以上

須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提醒:不只是「有制度」,更要「讓員工知道」,公開揭示為法定必要步驟。

()即時處理、公正調查,並納入外部監督機制 ( 22 條之二)

雇主無論因申訴或其他方式知悉勞工疑似遭受職場霸凌,即負有立即處理義務,包括:

1.立即採取保護措施。避免申訴人持續或再次受害(如調整職務接觸、暫時隔離等)

2.啟動調查或協調程序

w  調查須符合客觀、公正、公平原則

w  當事人應有充分陳述與答辯機會

w  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調查小組的外聘成員比例不得低於1/2

w  若程序有重大瑕疵,主管機關可命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3.視情況提供必要協助或轉介資源

4.申報義務。受理申訴後,雇主須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申訴案件及處理結果。

注意:如雇主知悉但未採取協助或調查機制,或未通報者,將處3萬元至75萬元罰鍰。換言之,要有積極作為才能避免被認定為「消極不處理」而被主管機關裁罰。

()最高負責人也可能成為被裁罰對象 ( 22 條之三)

原則上勞工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若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例如事業的經營負責人),勞工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若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將被處以新臺幣 1 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的個人罰鍰。(46)

提醒:過去職場霸凌爭議多經由「內部協調」的彈性處理方式將大幅降低。

 

二、雇主因應建議

本次《職安法》的修法,大幅強化對資方的法律責任。防治職場霸凌不再只是企業文化選項,而是雇主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1.合法管理權的行使

實務上只要符合以下原則,通常不被視為霸凌:

w  基於業務必要:指導員工修正工作內容、要求達成目標。

w  程序客觀:績效面談有紀錄、績效改善計畫(Performance Improvement PlanPIP)有明確指標。

w  比例原則:處分(如記過、扣獎金)與錯誤行為程度相符。

2.霸凌紅線的越界

若出現以下行為,雇主應立即制止,以免連帶受罰:

w  人格侮辱:在公開會議或通訊群組(如LINE)辱罵員工(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

w  惡意排擠:刻意不給工作、將其座位移至倉庫等邊緣化行為。

w  過度要求:給予明顯超出其能力範疇且不合理的工作量。

3.強化主管教育訓練:

針對主管階層加強溝通技巧、情緒管理與用語界線,避免情緒用語不當演變為法律風險。

4.建立標準化的申訴調查程序

建立標準化、透明化、公正的調查處理與通報申復流程。同時,案件須留存記錄,並依法通報,以備查核。

同時建議訂定「惡意濫訴之處置」,若員工惡意利用霸凌申訴來規避績效考核,公司應有權反制。

 

結語

一個安全、尊重的工作環境,已是企業永續發展的基本條件。

隨著2026年《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制即將上路,「職場心理安全」已由過往的道德倡議,正式提升為具法律拘束力的規範。儘管相關修正條文的實際施行日期仍待行政院公告,此刻正是企業全面檢視並調整現行工作規則、提前布局法遵因應的關鍵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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