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創作商業模式發展成熟,財政部已於 114 年底完備數位經濟課稅的最後一塊拼圖。繼 9 月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後,財政部於 12 月 23 日接續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明確定義個人網紅的所得類別與境內來源所得之判定標準。
一、網紅身份與所得類別定義
本規範所指之「網紅」,係指個人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或線上媒體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
· 所得性質歸屬: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的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 身分判定標準:區分「境內網紅」與「境外網紅」,其判斷依據包含住所居所、電子設備安裝地、手機門號國碼(886)、IP 位址及銀行帳戶等指標。
境內網紅指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所、所使用的電子設備安裝地在境內、手機門號國碼為886、或根據IP位址、銀行帳戶等判斷為我國境內之自然人。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則為境外網紅。
二、所得稅課稅核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網紅收入是否需在臺灣繳稅,關鍵在於該收入是否判定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計算公式如下: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根據創作者、平臺、觀眾的分布位置,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判定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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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網紅身分 |
上傳平臺 |
觀眾來源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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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1 |
境內網紅 |
境內平臺 |
不限 |
100% |
網紅收入×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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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2 |
境內網紅 |
境外平臺 |
境內觀眾 |
100% |
網紅收入×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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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3 |
境內網紅 |
境外平臺 |
境外觀眾 |
50% |
網紅收入×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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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4 |
境外網紅 |
境內平臺 |
不限 |
50% |
網紅收入×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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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5 |
境外網紅 |
境外平臺 |
境內觀眾 |
50% |
網紅收入×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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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6 |
境外網紅 |
境外平臺 |
境外觀眾 |
非我國來源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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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比例,主要依觀眾來源判定,詳細規定見《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四、我國來源收入認定原則。
三、案例說明
1.境內網紅案例
假設一位境內網紅總收入為 10 萬元:
• 情境 A(透過境內平臺):無論觀眾在哪,境內貢獻度 100%,我國來源收入為 10 萬元。
w 扣繳:境內平臺應按10% 扣繳率,扣繳稅款 1 萬元。
w 申報:若無帳簿憑證核實成本,按45%費用率計算,所得額為 5.5 萬元 [=10萬 × (1-45%)],計入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
• 情境 B(透過境外平臺):假設 8 萬元來自境內觀眾(貢獻度 100%),2 萬元來自境外觀眾(貢獻度 50%)。
w我國來源收入計算:(8萬 × 100%) + (2萬 × 50%) = 9 萬元。
w扣繳:境外平臺應按10%扣繳率,扣繳稅款 0.9萬元。
境外平臺在中華民國境外無固定營業場所者,依營業稅法第28-1條規定,應自行或委託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為其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w申報:9 萬元按45%費用率計算我國來源所得額4.95萬元,計入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剩餘 1 萬元非我國來源收入屬海外所得,以45%費用率計算的海外所得0.55萬元,計入個人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申報。
2.境外網紅案例
假設一位境外網紅總收入為 10 萬元:
• 情境 A(透過境內平臺):境內貢獻度一律為 50%,我國來源收入為 5 萬元。
w 扣繳:由境內平臺按 20% 扣繳率,扣繳稅款1萬元後即完稅,無須自行申報。
• 情境 B(透過境外平臺):僅需就來自「境內觀眾」的部分課稅。假設 2 萬元來自境內觀眾,其餘來自境外。
w 我國來源收入計算:2萬 × 50% = 1 萬元。
w 扣繳:境外平臺按 20% 扣繳率,扣繳稅款 0.2萬元後即完稅,無須自行申報。
四、申報實務與成本認定
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納稅義務人需注意以下細節:
1.費用率認定:若網紅無法提供帳簿憑證核實認定成本,可按財政部目前頒布的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表演人)45% 計算所得。
2.核實申請:若可提供帳簿憑證核實認定成本費用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實認定。
3.平臺扣繳義務:
w 境內網紅:由平臺按 10% 扣繳率扣繳,網紅再併入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
w 境外網紅:由平臺按 20% 扣繳率扣繳後即完稅
4.海外所得注意:境內網紅若有來自境外觀眾之收入(情況 3),其 50% 雖非我國來源收入,但仍屬「海外所得」,需計入個人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申報。
提醒與結語
特別提醒,若網紅已具備固定營業場所、聘僱人員或營業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 10 萬、勞務 5 萬),則應登記為「營業人」,其所得應比照營利事業方式課稅,不適用上述個人規範。
稅務機關正透過「數位橋樑」的概念,劃分創作者的網路經濟在境內的貢獻程度。網紅創作者應及早檢視自身的收入組成與上傳平臺的分成比例,以落實正確稅務申報。
另外,財政部也訂定 115 年 6 月 30 日以前為輔導宣導期。如果您對相關規範仍有疑問,有關個人稅務申報諮詢,或需要協助設立行號、公司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本事務所提供全方位的專業諮詢服務,協助您平穩過渡至數位稅務新時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