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情境
林小姐是一家中小企業的負責人,公司共有10名員工。她在準備薪資作業時,發現除了員工的勞健保外,還需要依照「台灣二代健保」的規定幫員工另外繳交健保費。她有幾個疑問:
1.員工的補充保費為何?應如何計算?
2.雇主的補充保費為何?應如何計算?
3.這些補充保費應該由誰扣繳,如何申報及繳納?
4.雇主取得所營事業的分配盈餘時,如何計算補充保費?
案例說明與二代健保解析
台灣的二代健保實施後,除了每月依薪資扣繳的一般保費外,針對特定六大類「高額」或「非經常性」的收入,實施「補充保險費」(簡稱補充保費)制度,由員工個人及雇主各自依不同的標準繳納。目前員工個人與雇主負擔的補充保費費率都是 2.11%。
1.員工(個人)補充保費的標準與支付規定
補充保費的目的是向「非工資」或「高額非經常性」所得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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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保費類別 |
適用對象與項目 |
扣繳標準(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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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額獎金 |
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 4 倍的部分。(通常是年終獎金、績效獎金、紅利…等) |
累計超過投保金額 4 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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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薪資 |
來自非投保單位(非主要工作公司)的兼職所得。 |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NT$28,590元(114年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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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類所得 (給付民眾的執行業務所得、股利、利息、租金等) |
單次給付金額超過NT$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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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以獎金補充保費計算說明
114年2月5日第1次發給A員工年終獎金100,000元,當月投保金額30,300元,獎金尚未超過投保金額4倍,同年9月5日第2次發給A員工中秋獎金100,000元,累計給付獎金200,000元,則應在第2次給付獎金時扣繳獎金補充保費1,663元。
計算:(1)第1次發給獎金100,000元<121,200元(30,300×4),不需扣取
(2)第2次再發給獎金100,000元,累計200,000元>121,200元
(200,000-121,200) ×2.11% ≈ 1,663
l 支付方式:
Ø 由給付單位(如雇主、發放股利的公司等)在發放款項時直接扣取補充保費。
Ø 給付單位自行準備補充保費繳款書,並在給付日的次月底前自行繳納。每年1月31日前需向健保署申報上一年度的扣費明細。
2.雇主(公司)補充保費的標準與申報方式
雇主需繳納的補充保費,與員工個人收入無關,是針對公司每月課稅的「薪資總額」(所得格式代號50、79A 和79B,如應稅薪資、兼職薪資或其他獎勵、補助性質之所得,註1),與單位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之間的差額計算,稱為「雇主負擔的補充保費」
另外,勞工自行提撥的退休金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伙食費及每月一定時數內之加班費(46小時),由於未列於所得格式代號50之薪資所得計算,故這部分不會繳納補充保費。
舉例來說,林小姐的公司,114年10月支付薪資總額600,000元(包括員工薪資、應稅加班費、當月支付的獎金等),當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450,000元,應於114年11月底前向健保署繳納補充保險費3,165元。
計算:114年10月支付薪資總額>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單位應於次月底前繳納3,165元投保單位補充保險費。(600,000-450,000) ×2.11% = 3,165
計算基礎:雇主補充保費的用意,是讓公司對於所有發出的應稅薪資(無論是否納入員工一般保費投保薪資),都能被納入健保費的計算基礎。
l 申報及繳納方式:
Ø 繳納:雇主必須在給付日的次月月底前,填寫「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向健保署申報並繳納這筆差額的補充保費,無須再向健保署申報。
Ø 年度申報:給付單位(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如員工或外部講師、顧問等)扣取之補充保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向健保署申報。
3.雇主自所屬投保單位獲得的股利所得,應如何計算補充保險費?
雇主應以營利所得(包含股利所得)為投保金額計收一般保險費,為免重複扣費,公司在發放雇主股利時,可先扣除雇主於該公司加保月份的投保金額總額,再行計算股利補充保險費。
舉例說明,林小姐以負責人(雇主)身分加保在自己企業,每月投保金額為182,000元。114年8月公司分配113年度盈餘,發給林小姐6,000,000元的股利,則應扣繳林小姐股利所得補充保險費80,518元。
計算:林小姐股利6,000,000元,可扣除113年負責人投保金額總額 2,184,000元(182,000 ×12),公司應扣繳補充保險費80,518元。
(6,000,000-2,184,000) ×2.11% ≈ 80,518
註1:所得格式79B--學術或研究機構創作人取得股票者(薪資所得);所得格式79A--取得員工酬勞之股票者 (薪資所得)